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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旅游该如何维权 旅游案例分析
来源: 日期: 2008-4-17 9:40:45 发送:发送给好友

    案例三自助游意外身亡谁之过?

    傅女士姐弟俩参加本市一家旅行社组织的马尔代夫游,双方约定出游方式为自由行。到达马尔代夫后,姐姐傅女士在酒店的海滩边进行自由活动,不幸溺水身亡。为此,傅女士家属状告旅行社,认为其未尽到应尽的义务,须对傅女士的死亡负全部责任。旅行社则表示,傅女士所参加的赴马尔代夫的旅游系自由行。这就意味着游客抵达目的地后,进行何种旅游项目和娱乐活动完全由游客自行安排和决定,由于旅游项目不是由旅行社选择,而是取决于游客,傅女士到海滩游玩完全系其自我安排,与旅行社没有关系。因此,旅行社无义务对其进行保护。

    长宁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1、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履行说明和警示的法定合同附随义务,这是造成游客身亡的原因之一。按有关规定,组团社以及旅游团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而本案被告在行程表中并未根据马尔代夫地理环境特点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2、作为参加自由行旅游的成年人,傅女士也应具有对自身条件和危险状况的预见能力,她本应判断出不谙水性而玩水的后果,却因过于自信,在明知不习水性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便下水,以致悲剧发生。综合以上因素,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官评述:近来,这种无拘无束的自助游(又称“自由行”)旅游方式日益升温。少了约束、免了奔波,自助游的确让人一身轻松。然而,如果游客与旅行社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得不尽明确或周全,那么,自助游也可能变成人们的心头之痛。这起案件提示人们:外出旅游前,一定要慎签合同、认真审核具体条款;另一方面,也别忘了给自己买一份旅游意外险,学会自我保护。案例二遭遇车祸后的“合同风波”

    前段时间,王女士全家和朋友们一行十四人组团到九寨沟旅游。不料,他们却在那里遇上了车祸,十四人全部受伤,无一幸免。当时,看着导游手忙脚乱地抢救伤者,惊慌失措的王女士这才想起:“天啊,我们的旅游合同、保险合同都没有签!”

    原来,王女士一家三口和朋友们出游前曾到本市一家知名旅行社询价,结果因价格偏贵且只能随大团而放弃计划。后来在浦东旅行社的朋友周先生帮忙下,王女士联系上了远在四川、素未谋面的九寨沟旅行社。一番讨价还价后,双方很快口头磋商成功,价钱也大大降了下来。几天后,王女士一行兴致勃勃地踏上了旅程,不想却出了意外。

    车祸发生后,王女士有苦难言:这次出行前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连个保险也没办理,今后,伤者的高额治疗费用谁来承担?回上海后,王女士急忙打电话给周先生,要求帮忙开具浦东旅行社的发票和补办保险合同,但遭到了周先生的明确拒绝。情绪激动的王女士等人很快再次找上了浦东旅行社。他们团团围住正在办公的总经理,拿出预先写好的“收条”要求其签字盖章。随后,王女士拿着强迫他人签章完毕的“收条”,将浦东旅行社和九寨沟旅行社一并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法院认为:1、王女士等人与第一被告浦东旅行社之间,既未签订过书面合同,更未书面或口头约定过旅程景点、供应标准、团费总价等具体条款。因此,双方间不具备旅游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双方没有旅游合同关系;2、车祸发生后,王女士等急于为自己在法律上补漏洞,并采取了过激行为,逼迫第一被告负责人签名、盖章,追认没实质内容的合同关系存在。这种做法,为法律所不容;3、王女士等人与第二被告九寨沟旅行社间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第二被告收取了团款、负责接团和派出了导游,对旅程作了安排。故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鉴于旅行社系在安排原告旅游的途中发生车祸,为此理应先承担赔偿责任,再按公安部门责任认定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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