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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旅游该如何维权 旅游案例分析
来源: 日期: 2008-4-17 9:40:45 发送:发送给好友

    最终,浦东新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对浦东旅行社的诉讼请求;由九寨沟旅行社赔偿原告方的相应损失。

    法官评述:本案中,王女士等人过于注重旅行社的价款和单独组团等要求,轻视了书面合同、保险办理等必要手续的重要性。他们在没有签订具体合同前就匆匆启程,事故发生后则为了索赔不惜以“非法”手段“维权”,这种错误的取证方式为法律所不容。出门旅游,签个合同、办个保险无疑都是必要之举,一来可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有所约束,二来有了合同,消费者的相关权益也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案例三自助游意外身亡谁之过?

    傅女士姐弟俩参加本市一家旅行社组织的马尔代夫游,双方约定出游方式为自由行。到达马尔代夫后,姐姐傅女士在酒店的海滩边进行自由活动,不幸溺水身亡。为此,傅女士家属状告旅行社,认为其未尽到应尽的义务,须对傅女士的死亡负全部责任。旅行社则表示,傅女士所参加的赴马尔代夫的旅游系自由行。这就意味着游客抵达目的地后,进行何种旅游项目和娱乐活动完全由游客自行安排和决定,由于旅游项目不是由旅行社选择,而是取决于游客,傅女士到海滩游玩完全系其自我安排,与旅行社没有关系。因此,旅行社无义务对其进行保护。

    长宁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1、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履行说明和警示的法定合同附随义务,这是造成游客身亡的原因之一。按有关规定,组团社以及旅游团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而本案被告在行程表中并未根据马尔代夫地理环境特点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2、作为参加自由行旅游的成年人,傅女士也应具有对自身条件和危险状况的预见能力,她本应判断出不谙水性而玩水的后果,却因过于自信,在明知不习水性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便下水,以致悲剧发生。综合以上因素,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官评述:近来,这种无拘无束的自助游(又称“自由行”)旅游方式日益升温。少了约束、免了奔波,自助游的确让人一身轻松。然而,如果游客与旅行社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得不尽明确或周全,那么,自助游也可能变成人们的心头之痛。这起案件提示人们:外出旅游前,一定要慎签合同、认真审核具体条款;另一方面,也别忘了给自己买一份旅游意外险,学会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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